2022年7月15日,在川藏警方的积极配合和石渠县洛须法庭的大力支持下本院执行局成功将被执行人方某某进行拘传。
方某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某某实施了拘留惩戒措施之后方某某后便玩起了“消失”,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接受传唤。经历半年的密切查控,本院收到方某某行程信息,于2022年7月15日前往方某某所在地石渠县,但由于方某某在被执行过程中用尽逃避方法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当地没有进行实名制登记,加大了执行查控难度,通过在洛须人民法庭干警的全力配合找到了方某某承租的房子,通过房东提供线索后得知方某某在与石渠县洛须镇一江之隔的江达县邓科乡承揽该乡一村民的私房建设。由于方某某所在的位置属于西藏江达县,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进藏需要相关的手续,之后在洛须镇派出所的协助下,顺利与江达县邓柯乡派出所取得联系,并成功将被执行人方某某实施拘传。
本院执行局当即对方某某发出拘传票,并向其详细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局的努力下,被执行人方某某已主动履行债务4万元,并承诺涉案余款将在承诺期内主动履行,不再规避执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