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党委是一级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广大群众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法院机关党委要在区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发挥好职能作用,扎扎实实的为审判工作服务,为辖区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机关党委的任务是:
1、强化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保证上级党组织和院党组的各项决议、规定、意见的贯彻执行;
3、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组织党员的政治学习,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
4、审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并发展党员,加强对预备党
党员的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纪党员,办理有关转接组织关系手续;
5、监督党支部对院党组、党委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各支部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6、加强对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把他们的工作统一到党组织的工作方针上来。
第三章 党委委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 法院机关党委委员一般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青年委员、群众工作委员、保卫委员和纪委检查委员。
第四条 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召集党委委员会议和全体党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和院党组的指示决议;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组织制定党委工作计划,定期向院党组、党委委员、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3、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干警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5、主持召开党政团联席会议,传达、贯彻党组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并协调关系,完成任务;
6、及时提出党委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党的有关工作问题。
第五条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主持日常工作,随时了解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共青团工作情况,协调委员的关系,书记有事外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六条 组织委员在党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组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各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支部的组织划分和调整的意见;
2、督促、检查支部发展计划,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扬和奖励党员的建议;
3、督促、检查支部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意见,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4、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交党费;
5、及时向党委汇报党支部组织、党员、预备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
第七条 宣传、青年委员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员的教育、思想和共青团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院党组的决议,围绕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或专项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2、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监督、检查各支部完成政治教育计划、实施情况及学习效果,及时宣扬教育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好人好事;
4、指导共青团的工作、审议核实团总支各项工作,及时向党委报告共青团的工作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群众工作委员在党委的领导下,分管群众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关心、了解群众的疾苦,反映群众困难,注意倾听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批评建议,配合组织委员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了解工作;
2、定期了解群众对一个时期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反映,加强党同群众的血肉关系;
3、向党委报告群众工作情况。
第九条 保卫委员在党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依靠群众切实抓好基层保卫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及时了解全院人员的思想变化情况,分析研究发生政治事故的规律性,把工作做在前头,对重点人、危险苗头的处理要一人一事地抓好落实,防患于未然;
2、协助行政领导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对枪械、警械、库房、赃证物、档案、财务室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经常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党员和群众的政治觉悟,增决议,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每季度学习一次,提高党的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经常研究党建工作,向党组提出切实可行的报告、方案,提高党委成员的理论素质和政治修养。
第十一条 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尽心尽力履行职责,把分管的工作做好,要坚持原则,敢于开展批评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 作风上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干警的批评监督。
第十三条 提高党委会对抓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党委成员要以身作则,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求,从具体事物抓起,加强制度建设,发挥监督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机关党委讨论通过后试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