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党组议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需要及时做出决定的问题,多数党组成员表示同意时,党组书记可根据讨论情况,明确最后意见,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改期再议或由党组书记报请上级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条 讨论人事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党组讨论的情况,与会者有保密的义务;党组决定未经有关部门或人员宣布前,其他人员不得传播;党组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委托副书记确定。院属各单位需报请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报请主管党组成员同意,并报党组书记。
第八条 党组讨论每项议程时,应先由主管党组成员简要明确地汇报事项提起的原因、内容、根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党组成员充分讨论后,明确最后意见。
第九条 党组会议讨论情况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出席和列席情况、讨论事项、每人表示的意见、每件送议事项的结果。党组秘书应在会后及时将党组会议的内容形成会议纪要送发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并存档。
第十条 党组秘书人选由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须列席党组会的人员应经党组书记同意,或经党组讨论同意;因有议题须临时列席的人员,会前应报请党组书记同意,该议题讨论后即时退席。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十三条 研究如何贯彻落实中央、市委、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和区委部署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编制等项工作的部署和实施方案,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以及干部职工的调动、调整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审判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工作总结,以及研制本院重大改革措施与方案。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本院机关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部署本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对本院所属单位人员的表彰、惩处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方案,讨论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设、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原则。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