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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条禁酒令”

2014/8/14 10:33:06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期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携带枪支、警械具、案件材料、涉密文件饮酒和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上班、酒后执行公务和酒后滋事。

   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三条禁酒令”的,一律先予以停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依照干部任免程序予以免职组织处理,对违反禁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