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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

2014/8/15 8:50:06

一、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享有的诉讼权利
1、 答辩权
  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答辩应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作出承认或反驳的陈述。
2、 诉讼主体异议权
  针对对方当事人主体名称是否明确、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与本案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提出异议。
3、 管辖异议权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书面提出。
4、 举证证明权
  (1) 证明起诉或反驳主张,应当在本院举证通知书所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材料。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 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
  (4)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5) 需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6) 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和10日的限制。
5、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权
  当事人需要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6、 适用审理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
  (1)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 当事人对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向本院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决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7、 接受释明权
  (1)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官及法官助理履行举证指导义务。
  (2)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有权要求法院明确告知是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8、 申请庭前证据交换权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的证据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在法官助理主持下,以召开庭前会议形式,有助于当事人明确诉讼村的,固定争议焦点和证据。
9、 申请庭前和解权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 申请回避权
  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书记员)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例如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的,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在开庭审理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申请提出来的三日内作出的决定不服,可能在收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2、 陈述权
  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完全、充分地阐明各自的举证、质证、辩论观点。
3、 质证权
  当事人可针对对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原件或原物以及无异议的复制件、复制品,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三方面进行质证,说明证据的证明效力和证明程度。
4、 辩论权
  当事人可就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性质判断以及法律理解适用等方面,发表有利于自己诉请或反驳主张的意见和理由。
三、当事人在开庭审判后的诉讼权利
1、 上诉权
  当事人如果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日或定期宣判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 申诉权
  当事人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本院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 申请执行权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必得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